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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5年6月3日,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公司10916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2410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4.34%,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已全部竞买成交。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尚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本次被司法拍卖

竞买成交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续如上述股份完成过户,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成389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6%,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49%,将合计持有公司19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5%。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变为朱君斐女士,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0持有公司1778784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84%。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分别为:许广彬先生、侯铁成先生、杨波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朱君斐女

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4030000股股票存在通

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两者结合方式被动减持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动减持尚未执行完毕。若上述被动减持执行完毕,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成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3日10时至2025年6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

702410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用户姓名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竞买号 Q6706于2025年6月4日12:09:00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名下7024103股”东方材料“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27268600(壹亿贰仟柒佰贰拾陆万捌仟陆佰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0经公司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竞买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女士系公司截止2025年

5月30日的第二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上述竞买人与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截止2025年5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司法拍卖竞买

成交的股份为7024103股,具体情况如下:

拍卖股份股东司法拍卖时拍卖股份拍卖价格占公司总拍卖结果竞买人

名称间数量(股)(元)股本比例

2025年6月竞拍成无锡鸿晟鼎

3日10时至

许广彬2025670241031272686003.49%功,尚未融投资管理年月收到法院合伙企业(有

4日10时成交裁定限合伙)

合计70241031272686003.49%//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竞买人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竞买成

交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续如上述股份完成过户,许广彬先生及竞买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

拟发生变动前拟发生变动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许广彬109169035.4338928001.93

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0070241033.4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表内“拟发生变动前持股数量(股)”及“拟发生变动前持股比例(%)”数据截至2025年6月3日。

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6%,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49%,将合计持有公司19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5%。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将变为朱君斐女士,持有公司1778784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84%。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0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2410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4.34%,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已全部竞买成交。

2、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尚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本次被司法拍

卖竞买成交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续如上述股份完成过户,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成389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

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案号(2023)苏05执608号,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3)苏05执608号《限制消费令》;

(2)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

制消费人员,案号(2024)苏0591执3921号,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4)苏0591执3921号《限制消费令》。

5、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

分别为:许广彬先生、侯铁成先生、杨波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朱君斐

女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4030000股股票存在通

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两者结合方式被动减持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动减持尚未执行完毕。若上述被动减持执行完毕,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0成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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