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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

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

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

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1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除上述董事之外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可在公

司领取津贴,其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实行年薪制,其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金组成。

(二)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三)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四)奖金是指超额完成当年经营目标或对当年度经营工作做出特殊贡献时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绩效年薪按公司当年经审计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实施量化考核,按照每个岗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计分考核。

第八条年度薪酬审批流程:在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每年5月底前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职务价值、责任、能力、工作年限,并参考市场和行业薪资水平等,提出下一年度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年度中间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年度薪酬按上述标准及流程确定。因

公司经营发展的特别需要,选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时,其薪酬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化薪酬水平合理确定,不受第八条限制。

第十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惩,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2第十一条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

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全部或部分尚未支付的年度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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