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
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
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6年 9月 21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权日,以 20.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06.00万份股票期权。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此页无正文,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之签署页)吴晓俊
张 莹李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