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
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