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5-03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累计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16名投资
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54号】认定:2015年至2017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
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16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分别为【(2022)苏01民初492号】、
【(2022)苏01民初979号】、【(2021)苏01民初4478号】、【(2022)苏01民初
486号】、【(2023)苏01民初4152号】、【(2023)苏01民初2814号】、【(2022)
苏01民初1337号】、【(2023)苏01民初1696号】、【(2022)苏01民初3953
号】、【(2021)苏01民初404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南京中院对上述16件案件陆续作出判决,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50053463.01元。其中,
(2022)苏01民初395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还判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547746.32元,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决赔偿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元)一审判决赔公司承担案一审累计判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原告被告诉请金额偿损失金额件受理费决赔偿金额
一、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1康尼机电837325.00459845.13
投资者2康尼机电121033.7765063.95
(2022)苏01民初492号7749.00587214.29
投资者3康尼机电114797.8040613.05
投资者4康尼机电24802.9613943.16
(2022)苏01民初979号投资者5康尼机电78437.5738935.43874.0039809.43
(2021)苏01民初4478号投资者6康尼机电16048.5414020.65176.0014196.65
投资者7康尼机电262074.10118207.57
(2022)苏01民初486号9044.00761062.32
投资者8康尼机电1324130.98633810.75
(2023)苏01民初4152号投资者9康尼机电12312.2710399.4891.0010490.48
投资者10123076.0052732.83
康尼机电、国泰海
(2022)苏01民初3953号投资者111075146.00469707.487749.00547746.32通1
投资者1230300.0017557.01
二、机构投资者
(2023)苏01民初2814号投资者13康尼机电45683520.4023512709.22139078.0023651787.22
(2022)苏01民初1337号投资者14康尼机电40644818.760.000.000.00
(2023)苏01民初1696号投资者15康尼机电33276522.8124288642.30152514.0024441156.30
康尼机电、国泰海
(2021)苏01民初4049号投资者16通、陈颖奇、高文191689205.830.000.000.00
明、苏亚金诚2
三、合计315313552.7949736188.01317275.0050053463.01
释义1: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2:苏亚金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492号】、【(2022)苏01民初979
号】、【(2021)苏01民初4478号】、【(2022)苏01民初486号】、【(2023)苏
01民初4152号】为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索赔案件,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上
述9名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赔偿损失金额为1394839.17元。
2、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2814号】,公司已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南京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2814号】,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3、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1337号】,公司已收到上诉人
投资者14的民事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
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4、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696号】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
公司拟提起上诉。
5、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3953号】、【(2021)苏01民初
4049号】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原告的上诉通知。
6、截至本公告日,共有17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除上述16名
投资者索赔诉讼已下达一审判决,剩余1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400余个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已合理预提损失,前期由公司诉讼律师根据法院判决以及第三方的损失测算情况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为216031343.66元。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涉诉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