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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康尼机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5-02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五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另外,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将监事会相关职责授予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相关表述、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等。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收购,收购完成后,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其退出犯罪所得

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对除廖良茂及其一

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龙昕科技原股东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均已下达。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上述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的相关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4年5月17日、6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93275484元变更为918308789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2024年6月8日发布的《2023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029)。

2024年6月至今,公司陆续累计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南京市栖霞区

人民法院司法执行追缴龙昕科技其他原股东持有的50240566股康尼机电股票

并完成注销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28日、11月5日及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4-030、2024-038、2024-046、2025-001)。

因此,当前公司总股本已由之前918308789股变更为868068223股,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追缴股票注销应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工商变更手续并修改《公司章程》。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事宜,同时根据《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南京康尼机电股份第一条为维护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定,制订本章程。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806.8223

91830.8789万元。万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责任。

担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91830.8789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86806.822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别股份总数的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25%;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法院撤销。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内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计划;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报酬事项;

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和弥补亏损方案;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作出决议;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为行使。

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意。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召集和主持。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股比例不得低于10%。得低于10%(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行召集的股东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提出提案。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件或证明;

卡;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一)代理人的姓名;的类别和数量;

(二)对表决事项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示;指示等;

……

第六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等事项。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会议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普通决议通过: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弥补亏损方案;损方案;(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法;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股东大会审议;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五)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对得票数

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期限未满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忠实义务: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担保;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行交易;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该商业机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会的除外;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为己有;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应在2个有关情况。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除生效。无正当理由的,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全部内容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内容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退还公司。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册资本。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的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以下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以下利润分配政分配政策:策:…

……

(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三)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润为正数时,公司将进行利润分配,其中每年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将进行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利润分配,其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30%,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例不应低于30%;…公司在综合考虑未来发展、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资金安排等情况下决定是否开展中期现金分红。

不应低于20%;…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30%的,董事

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分红不足30%的具体

足20%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体上予以披露;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分红政策: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作相应的分割。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上公告。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定的最低限额。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的,可以解散:…可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改本章程而存续。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之二以上通过。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第一百八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九十二条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

(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在报纸上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50%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占公司股本总额以上的股东;持有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则。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内容的修订,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除前述修订和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特此公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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