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6-00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2名机构投资者诉公
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813号】
及【(2025)苏民终102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54号】认定:公司于2017年底并购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因上述事项,共有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5年7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
达该2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苏01民初2814号】及【(2023)苏01民初1696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1、【(2023)苏01民初2814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3512709.22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2023)苏01民初169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4288642.3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针对上述2起判决,康尼机电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南京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2814号】及【(2023)
苏01民初1696号】,依法驳回2位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
2名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二审均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2起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一审及二审案件受
理费合计金额4838.45万元,公司将按判决履行对上述2名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2、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公司前期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赔偿损失金额为139.48万元,剩余6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剩余6名二审涉诉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普通投资者的索赔,均已合理预提损失,其中,针对同意和解的普通投资者,公司已支付完成部分投资者损失的赔付。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