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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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9:00在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
新区龙桥路6号办公楼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庆平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7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437773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5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4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3法律意见书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208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0%;反对195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3%;弃权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208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5%;反对2020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9%;弃权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4法律意见书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23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7%;反对188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8%;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70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82%;反对1887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5%;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
4.《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206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192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弃权1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98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117%;反对1923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弃权1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6%。
5.《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07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7%;反对2048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1%;弃权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02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92%;反对2048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23%;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13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4%;反对1848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弃权1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67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60%;反对184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9%;弃权17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1%。
7.《关于2026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97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1%;反对2068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210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73%;反对2068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75%;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2%。
8.《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4196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5%;反对207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弃权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194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33%;反对207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5%;弃权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2%。
9.《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91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6%;反对3132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1%;弃权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146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698%;反对3132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30%;弃权1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2%。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14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8%;反对1971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弃权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77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07%;反对197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7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52%;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090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3%;反对1947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弃权1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2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44%;反对1947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30%;弃权1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2.《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098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0%;反对1878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弃权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29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21%;反对1878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6%;弃权1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3%。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
8法律意见书过。
1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0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1%;反对194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5%;弃权1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21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93%;反对194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45%;弃权1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2%。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078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6%;反对2034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9%;弃权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10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20%;反对203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01%;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9%。
15.《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武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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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44152829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167598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贾琛
经办律师:
郝韵珊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