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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15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99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189.04万股的4.09%。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66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9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11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3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5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9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21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3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十四章附则...............................................32

-5-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星股份、本公司、公司指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指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指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激励对象指心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有效期指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行权指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97人,包括: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9-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99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189.04万股的4.09%。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票获授的股票占目前总股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期权总量的期权(万份)本的比例比例

1周小兵中国董事长80.008.08%0.33%

2孙新明中国董事,总经理60.006.06%0.25%董事,副总经

3朱建东中国45.004.55%0.19%

董事会秘书,

4苏美丽中国35.003.54%0.14%

财务总监

5刘慧中国副总经理35.003.54%0.14%

核心员工(92人)735.0074.24%3.04%

合计990.00100.00%4.0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0-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2430%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3630%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行权期40%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4.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4.6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32元的80%,为每股14.66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16元的80%,为每股14.53元。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下:

1、公司所处行业专业性人才竞争激烈

公司是国内规模领先、技术领先的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生产企业,为国内少数具备铝电解电容器用低压、中压、高压全系列电极箔生产能力,产品规格较全、技术水平领先的企业之一。公司员工主要由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研发人员构成,工作专业性较强,对员工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公司对技术及业务骨干的吸引和留用诉求较为紧迫。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该部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生产、技术、市场工作,对于公司研发及运营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的健康发展,竞争力的持续提升,需要良好的战略指引,需要更多专业人才的储备,而现金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公司拟通-1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当前市价作为未来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折扣,可以更好地激励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

2、匹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严密的考核体系,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均设置了相应考核目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且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上述两层面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公司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每份14.66元。

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

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1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15-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较于考核年度净利润相较于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考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行权期2026年30%20%15%10%

第二个行权期2027年40%30%25%15%

第三个行权期2028年50%40%35%20%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X)

A≥Am 或 B≥Bm X=100%

An≤A<Am 或 Bn≤B<Bm X=80%

A<An 且 B<Bn X=0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16-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良好及以上合格有差距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系数(X)×个人层

面行权比例(Y)×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

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当前,行业产能扩张仍在继续,随之带来的是残酷的价格竞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低电价地区产能集中扩张,行业内企业纷纷在电价较低的地区扩充产能,导致中低端电极箔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承压;2、下游客户向上游延伸,铝电解电容器厂商逐步向上游电极箔环节布局,客户部分需求转向自供,外购订单减少;3、行业营收增速放缓,受产能过剩、价格竞争及需求结构变化影响,电极箔企业整体营业收入呈现下降趋势,企业盈利能力面临挑战。公司自2022年以来,营业收入增长率仅呈现个位数增长,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7.29%、

1.43%、7.68%,同时净利润水平近年度持续承压,2022年、2023年、2024年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53%、-40.02%、17.6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业绩考-17-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核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设定不同的增长幅度,方能部分或全部行权。

针对重叠考核年份,本激励计划净利润指标对应净利润绝对值略低于上一期激励计划,公司将在新的考核期内持续提升产品水平、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积极拓展高端市场,增加产品营收及净利润;本期激励计划营业收入指标对应营业收入绝对值略低于上一期激励计划业绩指标,主要系上述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和整体市场环境较上一期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且未来竞争格局及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结合未来行业竞争状况及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认为若本期激励计划重叠考核年份仍沿用上一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亦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进而对净利润及营业收入指标分别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综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环境,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2026-2028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科学合理的,是需要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其他核心人才凝心聚力、奋进拼搏才有可能达成的业绩目标,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8-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19-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0-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年 12月 1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23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一致)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13.8870%、17.0497%、15.446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1月中旬,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需摊销的总费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万份)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990.004439.162355.901368.22687.5327.50

-2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2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2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25-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26-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

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27-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8-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

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

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9-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

票期权或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0-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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