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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红蜻蜓 --%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23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23号

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蜻蜓”)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2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7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4425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965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256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5%;弃权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403%;反对25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53%;

弃权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398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8%;

反对825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8%;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钱金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253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79%。

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41.580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选举钱帆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3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443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选举金银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444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选举陈铭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3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444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选举王一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5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7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544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4.01选举任家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253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1.58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选举赵英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3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4439%。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03选举任国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3115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66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7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3.544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6《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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