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1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薪酬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的实
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审议,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
酬规定领取薪金,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绩效
薪酬包括组织绩效薪酬、岗位绩效薪酬,其中组织绩效薪酬(含年终奖)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一定比例的组织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岗位绩效薪酬与岗位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等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2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调整。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保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3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因工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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