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2号共进股份4栋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8567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0049%(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2法律意见书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42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6623%;反对104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弃权9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2.前述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2.0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714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666%;反对4771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3%;弃权8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第2.0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715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666%;反对477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1%;弃权78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第2.0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45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4900%;反对5031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9%;弃权81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第2.04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712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657%;反对477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2%;弃权81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第2.05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633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426%;反对485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7%;弃权80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4-法律意见书
第2.06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634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427%;反对4826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6%;弃权106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第2.0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730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711%;反对475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7%;弃权817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第2.08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36841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5575%;反对4775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4%;弃权1084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第2.0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381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494%;反对109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8%;弃权93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3.前述第3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736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36%;反对107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3%;弃权131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