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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19证券简称:浙江荣泰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荣泰”)与 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荣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2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34.5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005.4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9005.4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7月26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40万套新能源汽车安全件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延期至2026年12月,并调减25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1.8万吨新能源汽车用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调减3000万元投入建设“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28000万元。同时,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在本次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按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并减少总投资金额,并拟将原募投项目减少的投资金额用于实施新的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新加坡荣泰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新加坡荣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Rongtai Electric 交通银行

Material OSA33489999999301 年产 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股份有限

PTE.LTD. 0001691 件生产项目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Rongtai Electric Material PTE.LTD.(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334899999993010001691,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币种 / ,专

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万套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安(身份证号:5201031986********)、蒋文(身份证号:3205041975********)出具预留在乙方的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可在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查询。

丙方指定的人员在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相关资料后,对于此资料的保密工作,由丙方承担所有保密义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通过邮件抄送给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00000.00元(按支出当天交通银行官网的挂牌汇率为核算基础)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为等值人民币/元),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监管费

账户监管费(币种/金额)//季由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每季初/个工作

日内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本协议到期前不足一季度按照一季度收取。

除账户监管费外,甲方二应按乙方对外公布的当时适用的费率表,承担与监管账户开立、使用、维护、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二同意此类费用由乙方在业务办理时从监管账户自动扣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提前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甲方应

依法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告知协议各方当事人。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一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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