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5年2月20日,公司完成上述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12,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83%。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中,996,200股已于2025年12月4日非交易过户至“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完成后,本次回购剩余股份数为16,090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4月2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并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为16,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44%。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96,393,163.30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的总股份数363,742,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A股股份16,09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3,656,993.80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109,117,818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72,859,968股。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及计算方式
(一)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0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6年4月21日,公司总股本为363,742,150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16,090股,本次拟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363,726,060股。
故公司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一(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363,726,060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3,每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0.3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30。
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4月21日)的收盘价80.29元/股计算,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80.29-0.23)一(1+0.30)
61.58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簿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363,726,060×0.23)÷363,742,150≈0.2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363,726,060x0.30)-363,742,150=0.30
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4月21日)的收盘价80.29元/股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80.29-0.23)÷(1+0.30)61.58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十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十一根据实际分配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1.58-61.58|÷61.58=0。
因此,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经办律师
黎沁菲
朱嘉意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