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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催化: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20证券简称:肯特催化公告编号:2025-027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12629622.66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798326.5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201673.4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1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25]第ZF10177号《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344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304600000.00元于2025年4月11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1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860吨功能性催化

149887.8626720.17

新材料项目

合计--49887.8626720.17

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1798326.55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2629622.6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以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支付金额(不含税)

1承销及保荐费用38400000.004000000.0040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6698113.217075471.727075471.72

3律师费10700000.001300000.001300000.00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30402.02254150.94254150.94

合计--71798326.5512629622.6612629622.66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2运作》等相关要求。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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