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肯特催化股票代码:6031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Kente Catalysts Inc.)
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特催化”、“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目录
特别提示..................................................1
目录....................................................2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重要声明................................................4
二、风险提示................................................4
三、重大风险提示..............................................6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9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1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11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1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1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15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17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21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2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2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24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4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26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27
一、财务会计资料.............................................27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28
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业绩预计情况...................................29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30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0
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其他事项...............................................30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32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32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32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32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34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34
二、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锁定期的承诺...................................37
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37
四、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措施及相关承诺...................................39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措施的承诺函..................................43
六、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44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45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46
九、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47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48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承诺.....................................49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50
十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50
附件...................................................53
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4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904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2143822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未来股价仍可能下跌的风险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4 月 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市盈率为23.06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的2023年静对应的2023年
2023 年扣非前 2023 年扣非后 T-3日股票收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态市盈率(扣非静态市盈率(扣EPS(元/股) EPS(元/股) 盘价(元/股)前)非后)
300637.SZ 扬帆新材 -0.37 -0.41 9.73 -26.04 -23.70
830832.BJ 齐鲁华信 0.07 0.06 7.40 107.59 131.81
002643.SZ 万润股份 0.82 0.77 11.29 13.76 14.62
603931.SH 格林达 0.88 0.84 28.89 32.93 34.44均值(剔除异常值)23.3524.5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4 月 1 日(T-3)。
注 1:2023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T-3 日(2025 年 4 月 1 日)总股本。
注2:因扬帆新材,齐鲁华信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与扣非后)为负值与极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时将上述数据剔除。
注3:同成医药2025年4月1日无收盘价数据,故未将其列入计算行列。
注4: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发行价格为15.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2、12.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5.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6.7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要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6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溴丁烷、三正丁胺、三乙胺、三苯基膦、溴丙烷、溴乙烷等化学原料是公司
的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相对较高。溴丁烷、溴丙烷、溴乙烷等“溴素”类原材料价格受上游“溴素”的市场价格影响,2023年平均单价较2022年下降较大;三乙胺、三正丁胺2023年度平均单价较2022年度分别下降了11.42%和
22.00%,相较于溴丁烷、溴丙烷、溴乙烷等“溴素”类原材料,三乙胺、三正丁
胺2023年度单价降幅相对较小。三苯基膦价格主要受上游“黄磷”价格影响,
2023年较2022年降幅较大。2024年上半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经过下滑后已逐步趋稳。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可在上下游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做出同步变动,但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或快速下跌,公司未能及时将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或传递时间滞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71%、26.48%、26.23%和27.04%,剔除新旧收入准则运输费及包装费核算口径不同影响后的毛利率为30.89%、
29.52%、29.61%和31.03%。2021年至2023年,公司毛利率整体小幅下降,毛
利率的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固定资产
新增投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21年6月发行人江西肯特新厂建成并逐步转固,由于新厂区投资金额较高且产能爬坡过程中产能并未完全释放,因此导致报告期产品单位制造费用较高,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2024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回升。如果未来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发生重大不利波动,公司综合毛利率仍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生产过程中,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部分辅助材料为腐蚀性物质,产品生产过程对工艺操作要求较高。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工艺特点制定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
7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执行;但由于生产的特殊性,不排除因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3584.39万元、80768.09万元、66607.25万元和29785.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633.93万元、
10958.64万元、8520.79万元和4004.21万元。2024年1-6月受下游市场需求减
弱、原材料价格及公司产品价格下滑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5.24%、11.35%。如果未来公司下游医药、粉末涂料、石油及煤化工等领域市场需求持续减弱,原材料价格及产品价格因供需关系变化等进一步下滑,或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行业环境、环保政策及汇率等发生较大不利变动,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8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号),同意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88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股本为 90400000
9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2143822股于2025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肯特催化”,证券代码为“603120”。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4月16日
(三)股票简称:肯特催化
(四)扩位简称:肯特催化材料
(五)股票代码:603120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04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6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143822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256178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1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45617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9%,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2%。
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4063822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号)关于新旧规则适用衔接的安排,“新《上市规则》
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8298.23万元、10148.54万元及8090.41万元,累计为26537.18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07.63万
元、12230.91万元及12623.35万元,累计为32661.89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3584.39万元、80768.09万元及66607.25万元,累计为210959.73万元。因此,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1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ente Catalysts In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4691297949N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7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项飞勇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07月14日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5年12月31日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邮政编码317300
电话0576-87651888
传真0576-87651888
互联网网址 www.chemptc.com
电子信箱 stock@chemptc.com
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张志明
联系电话:0576-87651888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经营范围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属行业 (GB/T4754-2017)的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1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项飞勇、郭燕平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500万股,直接持股比例51.62%,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1250万股,间接控制股份比例18.44%,合计控制股份比例70.06%,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项飞勇直接持有发行人25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7.61%,郭燕平直接持有发行人9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01%;项飞勇、郭燕平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51.62%的股份。
项飞勇持有肯特投资7.70万元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持有蓝天碧水5.00万元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燕平持有高山流水123.00
万元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持有肯特投资536.40万元出资份额、蓝天碧水270.27万元出资份额。肯特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907.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13.38%;蓝天碧水直接持有发行人9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1.37%;高山流水直接持有发行人2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3.69%。
项飞勇、郭燕平夫妇通过肯特投资、蓝天碧水、高山流水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表
决权比例合计为18.44%。
综上,本次发行前项飞勇和郭燕平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为70.06%。
截至报告期期末,项飞勇、郭燕平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控制权、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存在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项飞勇先生,董事长、总经理,出生于1968年1月,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3301031968********。1990年7月至1994年4月,任浙江省仙居县农药厂车间主任;1999年4月至今,任致格机电投资
14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人;2009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江西飞翔监事;2015年10月至今,任肯特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11月至今,任蓝天碧水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燕平女士,系项飞勇配偶,出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3326241971********。1989年10月至1991年8月,任仙居制药厂员工;1991年8月至1996年3月,任浙江省仙居县农药厂实验室研发员;2003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江西飞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9年7月至今,任职于公司;2016年1月至今,任高山流水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项飞勇、郭燕平夫妇,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5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占发行前持有序任职起止间接持
名称职务股数量/股数量/股数量/总股本持债券限售期限号日期股主体万股万股万股股比例情况董事肯特投自上市之
2024/10/25-
1项飞勇长、总2550.008.63资、蓝天2558.6337.74%-日起36个
2027/10/24
经理碧水月
董事、副总经
理、董自上市之
2024/10/25-肯特投
2张志明事会秘200.0042.00242.003.57%-日起36个
2027/10/24资
书、肯月特科技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自上市之
2024/10/25-肯特投
3林永平理、江200.0034.00234.003.45%-日起36个
2027/10/24资
西肯特月总经理
董事、自上市之
2024/10/25-肯特投
4陈征海副总经-41.0041.000.60%-日起36个
2027/10/24资
理月自上市之
2024/10/25-高山流
5李晓宇董事-30.0030.000.44%-日起36个
2027/10/24水
月专精特自上市之
2024/10/25-
6任正华董事-0.10新、成果0.100.00%-日起12个
2027/10/24
创新月
独立董2024/10/25-
7王建国-------
事2026/10/31
独立董2024/10/25-
8徐彦迪-------
事2026/10/31
独立董2024/10/25-
9陈效东-------
事2027/10/24监事会
主席、自上市之
2024/10/25-肯特投
10杨建锋肯特科-12.0012.000.18%-日起36个
2027/10/24资
技副总月经理
监事、自上市之
江西肯2024/10/25-肯特投
11徐文良100.0024.00124.001.83%-日起36个
特物流2027/10/24资月总监
16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间接持合计持占发行前持有序任职起止间接持
名称职务股数量/股数量/股数量/总股本持债券限售期限号日期股主体万股万股万股股比例情况
2024/10/25-
12栾慧敏监事-------
2027/10/24
自上市之
副总经2024/10/25-肯特投
13吴尖平-24.0024.000.35%-日起36个
理2027/10/24资月
财务总2024/10/25-
14杨涛-------
监2027/10/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
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2019年分别设立肯特投资、蓝天碧水作为员
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两家员工持股平台相关情况如下:
1、肯特投资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4MA28G0R90G执行事务合伙人项飞勇
成立时间2015-10-16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百合家园15幢1单元201室
出资总额906.9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肯特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17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份额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任职
1项飞勇7.700.85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郭燕平536.4059.15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行政副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3张志明42.004.63有限合伙人
秘书、肯特科技总经理
4陈征海41.004.52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江西肯
5林永平34.003.75有限合伙人
特总经理
6吴尖平24.002.65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7徐文良24.002.65有限合伙人监事、江西肯特物流总监
8王新伟14.001.54有限合伙人研发部经理
9封柏玉12.001.32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行政人事总监
10 赵海见 12.00 1.32 有限合伙人 肯特催化 EHS 总监
11王永进12.001.32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物流总监
12罗炜12.001.32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财务部经理
监事会主席、肯特科技副
13杨建锋12.001.32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原监事,已退休,2024年
14马秋芬12.001.32有限合伙人10月24日监事任期届满后
不再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15钟小军12.001.32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行政人事总监
16刘鸿12.001.32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生产总监
肯特催化研发部研发工程
17李青山6.000.66有限合伙人
师
肯特催化综合办主任、工
18罗亦军4.000.44有限合伙人
会主席
19林源德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总经办主任
肯特催化证券事务部证券
20丁柳青4.000.44有限合伙人
事务专员
21吴小娅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物流部物流经理
肯特催化 EHS 部安全管理
22周国荣4.000.44有限合伙人
员
23王准志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设备部经理
24杨军伟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机修车间主任
25陈建科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三车间主任
26项忠伟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一车间主任
27张波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仓储主任
肯特催化研发部高级研发
28卢金银4.000.44有限合伙人
员
18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份额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任职
29郭均政4.000.44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物流部仓管员
肯特科技销售部业务1组
30徐青华4.000.44有限合伙人
经理肯特催化行政部后勤管理
31郭君必4.000.44有限合伙人
员
32王志军4.000.4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办公室主任
33 吴小建 4.00 0.44 有限合伙人 江西肯特 EHS 总监
34吴海峰4.000.4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财务部经理
35贺小华4.000.4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仓库主任
36龙健朝4.000.4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机动车间主任
37刘明4.000.4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人力资源部经理
38张朵0.700.08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一车间副主任
39刘月华0.700.08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品保部副经理
40王小光0.400.0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一车间操作工
合计906.90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肯特投资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夫妇及38名发行人员工。肯特投资以单一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
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肯特投资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管理机制
肯特投资的合伙协议书等文件对进入资格、锁定期限、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条款具体内容获得有限合伙人地位之前提是其与被投资公司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进入资格
司或下属子公司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为取得合伙份额之日至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年,在锁定期限
此期间内,乙方的合伙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9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主要条款具体内容
禁售期内,有限合伙人不在肯特催化任职的(以下简称“离任”),肯特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按照以下条款在扣减甲方已承担的
税费后向激励对象回购:
1.有限合伙人主动提出离职、拒绝肯特催化续约邀请、违反《劳动合同
法》第39条规定或造成肯特催化重大损失而被肯特催化辞退时由肯特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按照授予价格或肯特催化每股净资产主要退出机制价格孰低者计算回购价格,回购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因有限合伙人受让的合伙份额而取得的红股、新认购的合伙份额);
2.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退休、死亡等情形)造成乙方离任的,
肯特投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按照乙方离任时肯特催化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肯特催化最近一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回购乙方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受让的合伙份额而取得的红股、新认购的合伙份额),以孰高者计算回购价格。
2、蓝天碧水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仙居县蓝天碧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4MA2DXN1440执行事务合伙人项飞勇
成立时间2019-11-11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南峰中路1-12号
出资总额500.00万元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2)出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蓝天碧水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合伙份额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任职
1项飞勇5.001.00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郭燕平270.2754.05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行政副总监
3 张媚 21.51 4.30 有限合伙人 肯特催化 QC 主任
4张建兵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烘干车间主任
2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合伙份额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任职
5 应冠敏 21.51 4.30 有限合伙人 肯特催化 EHS 部环保经理
6朱学顺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催化五车间副主任
7 应南平 21.51 4.30 有限合伙人 肯特催化 DCS 室主任
原肯特科技财务总监,2024年
8姚慧萍21.514.30有限合伙人
1月退休
9张淑琴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科技财务部经理
10兰欣蕾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科技销售部业务2组经理
11洪钟强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科技外贸部经理
12王彬彬21.514.30有限合伙人肯特科技市场部经理
13陈梅华9.681.94有限合伙人江西肯特二车间副主任
合计500.00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蓝天碧水合伙人为实际控制项飞勇、郭燕平夫妇及11名发行人员工。蓝天碧水以单一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之非公
开募集资金的情形,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蓝天碧水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管理机制
蓝天碧水的合伙协议书及管理办法对进入资格、锁定期限、退出机制等作出
的相关规定与肯特投资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1、肯特投资”。
(二)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上述员工持股主体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678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26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2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序股东名称持股比限售期限号持股数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例
一、限售流通股
1项飞勇2550000037.612550000028.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郭燕平950000014.01950000010.5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肯特投资907000013.38907000010.0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附加值青
433833324.9933833323.7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山
5毅达专精33100004.8833100003.6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毅达成果29400004.3429400003.2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和丰创投26666673.9326666672.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高山流水25000003.6925000002.7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张志明20000002.952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林永平20000002.952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1崇山投资16666672.4616666671.8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徐文良10000001.4710000001.1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3蓝天碧水9300001.379300001.0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4杭州城锦6666670.986666670.7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诸暨利锦6666670.986666670.7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4561780.5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67800000100.006825617875.5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214382224.50
合计90400000100.00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2129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项飞勇2550000028.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郭燕平950000010.5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3907000010.0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业(有限合伙)嘉兴附加值青山投资合伙企业
433833323.7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有限合伙)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
533100003.6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
629400003.2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金(有限合伙)
7宁波和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6666672.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仙居县高山流水股权投资管理
825000002.7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张志明2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林永平20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计6286999969.55—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2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26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5.0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1、11.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1.2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
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2600000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2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52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08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97486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5131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
24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5131股,包销金额为
1576965.00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约为0.4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89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86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20.17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177 号《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179.8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25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费用类型金额
保荐承销费384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1669.81万元
律师费1070.00万元
发行费用概信息披露费566.98万元算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33.04万元
总计7179.83万元
注:本次发行最终计入发行费用的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前次披露
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26.36万元,差异系印花税6.68万元,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3.1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为26720.17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42129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6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116 号),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001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2024年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153 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4年度财务报表)。
27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153 号),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57636.0646144.1424.90%
流动负债(万元)13954.6915388.56-9.32%
总资产(万元)104346.4796172.948.5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4.62%13.56%1.0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7.65%20.64%-2.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85925.0776320.0112.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2.6711.2612.59%本报告期比上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61676.8866607.25-7.40%
营业利润(万元)11469.8010508.099.15%
利润总额(万元)11464.4110498.859.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349.898520.799.7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8417.398090.414.04%
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381.269.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241.194.04%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311.84-2.6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
10.3811.24-7.65%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9559.3512623.35-24.2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411.86-24.27%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4年末公司流动负债、总资产变动比例较小,流动资产较2023年末增长
24.90%,主要系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有所增长。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资产
28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负债结构总体较为稳定,资产状况总体较良好。随着公司逐年盈利积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有所增长。
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均较上年增长,公司利润增长主要系综合毛利率增长所致。2024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连续下滑后,原材料价格水平整体低于2023年,但由于季铵碱产品下游客户对产品供应的质量、稳定性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从而使得季铵碱产品毛利率明显提升。此外,随着部分下游应用市场的突破,公司部分高毛利率季铵盐新产品销量也有所提升,进而也带动了综合毛利率增长。
2024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59.35万元,较上年下降24.27%,
原因主要系营业收入下降导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下降。
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2025年第一季度的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2024年
项目变动百分比
第一季度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13800至1480013495.392.26%至9.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50至18501459.6413.04%至26.7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600至18001417.2312.90%至27.01%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注:2025年第一季度数据系发行人结合实际情况测算所得,未经审计;2024年第一季度数据系经审阅数据。
发行人2025年第一季度预计营业收入为13800万元至14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6%至9.6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00万元至1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90%至27.01%。
29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账号
1肯特催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1207051129200412207
2肯特催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345002051012010008854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认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3层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021
保荐代表人:聂敏、牛建军
联系人:聂敏、牛建军
项目协办人:胡宁
项目组成员:江祥、薛伟伟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聂敏先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
荐代表人,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裕重工创业板 IPO
项目(300185)、同和药业创业板 IPO项目(300636)、联盛化学创业板 IPO(301212)等多家公司上市工作和光洋股份(002708)非公开发行项目,目前担任联盛化学创业板项目(301212)和光洋股份(002708)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牛建军先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
荐代表人,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久日新材科创板 IPO
项目(688199)、嘉麟杰主板项目(002486)资产收购业务、龙力生物主板项目
(002604)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健隆生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辅导工作,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若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项飞勇)
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4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若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
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郭燕平)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股平台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肯特投资、蓝天碧水、高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山流水)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5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
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
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1、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志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明、林永平及监事徐文良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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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其他股东
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毅达专精、毅达成果、附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加值青山、崇山投资、和丰
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创投、杭州城锦、诸暨利锦)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锁定期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
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项飞勇、郭燕平)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飞勇、郭燕平)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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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规定时间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拟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规定时间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东(肯特投资)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38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规定时间提前予以公告,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
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规定时间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5%时除外。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是指项飞勇、郭燕平;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9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失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4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
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
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
或现金分红总额的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
4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少每月薪酬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3、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
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发行人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肯特催化)
2、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项飞勇、郭燕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
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自有的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人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
4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项飞勇、张志明、陈征2、本人将以其在任职期间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如有)为限,通海、林永平、李晓宇、任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正华、王建国、徐彦迪、3、如本人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陈效东、吴尖平、杨涛)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税后薪酬: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措施的承诺函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人(肯特催化)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
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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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
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六、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发行人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肯特催化)
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项飞勇、郭燕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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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为了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发行人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肯特催化)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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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项飞勇、郭燕平)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飞勇、张志明、陈征海、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林永平、李晓宇、任正华、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王建国、徐彦迪、陈效东、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吴尖平、杨涛)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主体承诺内容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发行人
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实施积极的(肯特催化)
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了
46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约束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九、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肯特催化)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项飞勇、郭燕平)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项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飞勇、张志明、陈征海、
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5个交林永平、李晓宇、任正华、
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王建国、徐彦迪、陈效东、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吴尖平、杨涛)、监事(杨金额确定。
建锋、徐文良、栾慧敏)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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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鉴于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特就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肯特催化)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项飞勇、郭燕平)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扣减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项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飞勇、张志明、陈征海、
下约束措施:
林永平、李晓宇、任正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王建国、徐彦迪、陈效东、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吴尖平、杨涛)监事(杨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建锋、徐文良、栾慧敏)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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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
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十一、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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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1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2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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