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
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1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
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按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结合
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公司应对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结算相关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2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或不
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被上海证券
3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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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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