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1证券简称:华培动力公告编号:2022-068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797181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1.748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怀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冯轲先生出席会议。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怀磊先生、副
总经理李燕女士、财务总监姜禾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
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77969216 99.9985 2600 0.0015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77969216 99.9985 2600 0.0015 0 0.0000(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吴怀磊17796911699.9984是
3.02薄卫忠17796911699.9984是
3.03冯轲17796911699.9984是
3.04徐波17796911699.9984是
3.05龚宇烈17796911699.9984是
3.06曲荣海17796911699.9984是
4、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杨川17796911699.9984是
4.02唐晓峰17796911699.9984是
4.03葛蕴珊17796911699.9984是
5、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范宝春17796911699.9984是
5.02边明俊17796911699.9984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终止实67610099.616926000.383100.0000
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01吴怀磊67600099.6021
3.02薄卫忠67600099.6021
3.03冯轲67600099.6021
3.04徐波67600099.6021
3.05龚宇烈67600099.6021
3.06曲荣海67600099.6021
4.01杨川67600099.6021
4.02唐晓峰67600099.6021
4.03葛蕴珊67600099.6021
5.01范宝春67600099.6021
5.02边明俊67600099.6021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上述第1、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5.01、
5.02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的议案1、2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5.01、5.02时对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明邱梦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