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
战略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
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是否进行发展战略调整、调整的因素与范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