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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翠微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14 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月 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7日 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匡振兴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2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3706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1026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22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2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6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2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900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1 %;反对6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弃权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03 %;反对6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05 %;弃权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2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92936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 %;反对6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5 %;弃权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73 %;反对6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41 %;弃权1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7206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 %;反对6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2 %;弃权3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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