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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翠微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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