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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科技:常青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邮编:200048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3点30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公

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靖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

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9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3点30分在江苏省镇江新区青龙

山路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303629225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45人,代表股份2709123股。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93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8%;

反对1031307股;弃权13802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5%;

反对996757股;弃权67724股。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30526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

反对1032707股;弃权38584股。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30526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

反对1002547股;弃权68744股。

2.4.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05260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2%;

反对1007847股;弃权69796股。

2.5.债券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305266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9%;

反对1002547股;弃权69796股。

2.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05266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

反对1002547股;弃权68986股。

2.7.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05272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

反对997357股;弃权68986股。

2.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305266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9%;

反对1003357股;弃权68986股。

2.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305266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9%;

反对1002547股;弃权69796股。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05272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

反对996547股;弃权69796股。

2.11.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996547股;弃权68744股。

2.12.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996547股;弃权68744股。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996547股;弃权68744股。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996547股;弃权68744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305273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

反对996547股;弃权68776股。

2.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05249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4%;

反对996547股;弃权92634股。

2.17.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305239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

反对1006572股;弃权92634股。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8.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05262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7%;

反对996547股;弃权79611股。

2.19.评级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05249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5%;

反对991327股;弃权97644股。

2.20.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05261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6%;

反对992327股;弃权84041股。

2.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305239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1%;

反对992327股;弃权106879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80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5%;

反对973527股;弃权84641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90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8%;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973527股;弃权7461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90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8%;

反对973527股;弃权7461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349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0%;

反对914560股;弃权7461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912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1%;

反对973927股;弃权73164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69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0%;

反对973527股;弃权95402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258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4%;

反对973927股;弃权106027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89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8%;

反对776800股;弃权72354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资金补足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474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0%;

反对785500股;弃权7811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适用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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