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事项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1项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及时报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8、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所
有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事故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七)重大行业风险事项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行业风险事项。
(八)其他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其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该股东或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
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应持续向公司报告其股份转让进程。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员。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四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六)知道或可能知道相关信息的人员是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
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
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
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负有保密责任的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及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及《保密协议》的约定,提前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一经查处,公司将追究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并视为违反协议约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