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节能”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审慎判断和处理。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对于难以判断的事项及时与公司律师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于当日报董事长确认。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应将有关决定及时反馈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主体。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申请暂缓或豁免的主体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报送事项进展和市场传闻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一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时间: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临时报告
方式□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涉文件类型□其他: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是□是签署书面保密承
息知情人登记表□否□否诺
是否已通过其□是,公开渠道:
涉他方式公开□否及商认定属于商业业秘密的主要理秘由密披露对公司或的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董事会办公室(法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律合规部)经办人意见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意见审核意见附件二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