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致力向本公司
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有意投资人士)提供均衡及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
第二条本公司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负责:
(一)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及鼓励他们与本公司积极沟通;及
(二)建立股东通讯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及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二章目的
第三条本政策旨在:
(一)提升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
(二)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建立密切关系;及
(三)促使股东有效地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第三章沟通渠道
第四条公司通讯
(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公司通讯”乃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列文件:(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表书。
1(二)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登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网站(www.sse.cn)。
(三)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照香港上市
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为支持环保,公司鼓励股东通过公司网站浏览公司通讯。
(四)股东及非登记的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本或透过电子形式)。股东宜选择以电子形式收取公司于网站上登载的公司通讯,并向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电邮地址,以便收取有关刊发公司通讯的电子邮件通知。股东可随时更改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英文及/或中文)和收取方式(印刷本或电子版本)。
第五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告及其他文件本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香港联交所网站适时登载公告(就内幕消息、企业行动及交易等事宜)及其他文件(例如章程)。
第六条公司网站
(一)任何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本公司资料或文件亦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www.joinnlabs.com)的“投资者关系”栏目内。
(二)其他关于本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策略、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的资料亦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第七条股东会
(一)本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及其他股东会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二)本公司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议的决
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三)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他们未能出席大会时委任代表出席及于会上代表他们投票。
2(四)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长,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辖下委员会
的主席或其委任的代表,以及外聘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第八条股东查询
(一)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的中国大陆主要营业地点的证券部(就内资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股东而言)作出有关持股事项的查询:
(1)本公司位于中国大陆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联系资料为:
中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甲5号
(2)本公司的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及联系资料为: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
(二)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查询关于企业管治或其他的事项
一般而言,本公司不会处理口头或匿名的查询。本公司会向股东及投资人士提供指定的电邮地址及查询热线,以便他们提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查询。
注:股东的资料可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须被披露。
第九条其他投资者通讯平台
投资者/分析员简布会、本地及国际巡回推广会、媒体访问、为投资者而设的推广活动,以及投资者及业界专题研讨会等将于有需要时举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政策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第十一条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股东通讯政策》自动失效。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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