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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期间内重大事项.............................................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

三、结论意见................................................5

签署页...................................................7

4-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补充法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书、补充法律意指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指

(一)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指

(二)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律师工作报告指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法律意见书指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浙江《募集说明书》指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公司、

指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29,系本次发行的主体春风动力报告期指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期间内指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4-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2025年7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确定的

期间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在期间内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期间内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5年10月2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由250000.00万元调减至217876.32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万元)金额(万元)

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

1350000.00145876.32

套新建项目

2营销网络建设项目90000.0045000.00

3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12000.0012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5000.0015000.00

合计467000.00217876.32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事项属于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后决定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董事会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批准以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作出的授权仍有效;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依据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除调减本次发行的规模外,本次发行的具

4-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体方案未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由250000.00万元调减至217876.32万元,其中“年产

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由178000.00万元调减至145876.32万元。除上述调整外,期间内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与授权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嘉环建[2025]50号文件;

(2)《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5年10月1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

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嘉环建[2025]50号),原则同意《年产300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和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除上述变动外,本次发行其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无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本次发行的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

4-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文件;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鲁晓红袁晟陈家齐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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