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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31 00:00 查看全文

云中马 --%

证券代码:603130证券简称:云中马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是否在前期预本次担保是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计额度内否有反担保

丽水云中马贸易19611.50万

40632.20万元是否

有限公司元浙江云中马智造

2489.29万元7147.69万元是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69880.68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52.56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9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1月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489.294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5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7000.00万元整。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1月6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899.80万元,2026年1月1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991.4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4年12月10日,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6年1月1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216.2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3年9月13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

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

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1月1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3127.6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5.2026年1月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云中马贸易在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丽水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

5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等费用之和。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1月1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4915.4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6.2024年9月12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

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

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1月15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604.1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7.2025年6月4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变更协议》,双方同意对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2024年12月31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担保合同”)作出变更,变更后,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

2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除《最高额担保变更协议》

另有约定外,前述担保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均继续有效。本次担保系公司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变更协议》项下,2026年1月22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857.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7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情况□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2E1E0U21成立时间2019年05月24日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办公大楼3注册地楼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经营范围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29425.31145724.7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15533.75131752.22

资产净额13891.5613972.50

营业收入188396.66262104.99

净利润-80.94917.61

(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E2ACE86U成立时间2024年09月27日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2号办公大楼一楼注册资本3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经营范围

纤维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8236.358583.7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3517.163601.25

资产净额4719.184982.47

营业收入294.450.00

净利润-263.29-17.5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贷款人)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

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

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

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授

信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受信人(云中马贸易)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2.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

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

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

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债权人)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的债权:(1)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丽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在2026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

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2)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

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

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

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七)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变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控制及管理,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9880.68万元(包含此次担保),均为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56%,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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