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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云中马 --%

证券代码:603130证券简称:云中马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86450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6450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9月27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88号)核准,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5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3名股东共计持有86450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7%,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将于2025年11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0000股。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485800股并全部注销,回购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40000000股变更为1375142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75142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64507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063450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

承诺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叶福忠先生在《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福忠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叶程洁先生在《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程洁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交易平台进行减持;(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永周先生在《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叶永周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1)本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

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个月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减持;

(4)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5)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相关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645075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持有限售股数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股东名称号量(股)总股本比例(%)量(股)数量(股)

1叶福忠6151325044.73615132500

2叶程洁1995000014.51199500000

3叶永周49875003.6349875000

合计8645075062.8786450750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号

1首发限售股8645075036

合计8645075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86450750-864507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1063450+86450750137514200股份合计1375142000137514200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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