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66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保余额(不含本次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担保金额)丽水云中马贸
7195.60 万元 62021.59万元 是 否
易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16147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13.68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 年 10 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
自 2026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10 日止的期间内签署的各项业务合同
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松阳县支行与云中马贸易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 10 月 12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2995.6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6 年 1 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6000.00 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20 日至 2027 年 1月 20 日。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 年 10 月 19 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4200.00 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 过 18 亿 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 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4MA2E1E0U21
成立时间 2019 年 5 月 24 日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 2 号办公大楼注册地
3楼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经营范围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 年 9 月 30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6 年 1-9 月
/2025 年度(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907.34 114311.4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55247.85 99763.60
资产净额 14659.49 14547.87
营业收入 207796.75 261348.93
净利润 111.62 575.3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自 202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
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1614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3.68%,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04463.90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3.55%;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