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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马: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云中马 --%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1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审计部负责人要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项目、各类费用等方面的审计调查工作。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

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部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违法违纪所得;

(三)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和参与公司相关的会议;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公司有关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员工停止实施某种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七)向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有违法违纪嫌疑员工的公务活动或职务;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活动效益的建议;

4(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员工,报告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作出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员工应当遵照执行;

公司审计部提出的审计意见,有关单位和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申诉,经复查认

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所属公司变更或者撤销,公司审计部也可直接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总经理或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审计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

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类型、方式、范围、时间和审计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必需的条件。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公司《审计作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

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按一事一稿的原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获

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公司审计部

5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

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部长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根据情况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事项的审计决定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公司审计部和审计委员会,审计决定由公司审计部作出。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和员工在收到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

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公司审计部报告。

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和意见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和意见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对复审决定和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总经理申请复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审计决定不服,向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或者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整改情况进

6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7(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公司,指我方持有过半数股权的绝对控股公司

和我方持有股权虽未过半数,但董事会构成人员我方占50%以上或其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由我方委派的相对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投资的公司

和承包、租赁经营的公司。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规、条例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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