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沪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騰、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沪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2025年12月5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沪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9:30如期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17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
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邮资或邮件方式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债券持有人采取邮件方式表决的,需同时将相关文件原件通过邮寄递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档。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3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共296,530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29,653,000元,占债权登记日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2.971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赵鹏及公司聘任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就相应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本次会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
值总额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李子为。 律师
陈辰 律师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