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4月22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5:00如期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17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年915-925,9:0-1:3013:0015: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数132,911,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450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860,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9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44,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78%。
5、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五)《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30,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19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80%;反对1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69,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反对1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67%;反对18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8%;权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3,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8%;反对20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1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25,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95%;反对20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5,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5%;反对20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26,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9%;反对202,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17%;弃权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83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7%;反对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6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9%;反对2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38%;弃权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6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2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2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93,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61%;反对2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75%;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32,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反对19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04,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4%;反对19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2%;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5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5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反对1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71%;反对17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子为 律师
陈 辰 律师
20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