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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2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12月5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1上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15:00如期在上海市青浦区外

青松公路717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数132461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20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07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42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3%。

5、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十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35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3权股份总数的99.8341%;反对188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31%;弃权4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62%;反对188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03%;弃权46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56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0%;反对18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26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46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18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34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47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2%;反对19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31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五)《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338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反对9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弃权3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55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反对18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26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5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5%;反对18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弃权26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53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1%;反对18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2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42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18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3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52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18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2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0991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1%;反对450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4%;弃权2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4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50%;反对450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26%;弃权27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237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8%;反对19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3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的0.025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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