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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剑波、周春君、王泽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7-04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797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95334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剑波、周春君、王泽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1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剑波、周春君、王泽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剑波、周春君、王泽川:

经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元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0日,碳元科技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预计2023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973.67万元。

2024年4月30日,碳元科技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扣除后营业收入为9,189.47万元,与前期披露扣除后营业收入存在重大差异。由于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上交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关于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低于1亿元的情况披露不准确,且后续未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剑波、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春君、董事会秘书王泽川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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