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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中重科技

保荐代表人赵崇安、章亚平上市公司代码60313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2号文《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200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7414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94号《验资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科技”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中重科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重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2023年度,国泰君安对中重科技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情况序号督导事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国泰君安已与中重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协

2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义务。

所备案。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重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中重科技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情况。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重科技董事刘

淑珍的配偶杨传为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况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获悉后高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并信息披露。

5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强化对全体董事、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中重科技及

6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经核查,中重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7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经核查,中重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8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各项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督导中重科技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

9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对中重科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

10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审阅情况”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对中重科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

11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中重科技

12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持续关注中重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本所报的情形。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中重科技的报道,2023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中重科技存在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该等情形。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中重科技15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存在该等情形。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3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国泰君安已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

16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中重科技

17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存在该等情形。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重科技按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18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19日-20日、2024年4月16日对中重科技进行

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

查看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中重科技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4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告。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中重科技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中重科技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崇安章亚平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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