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和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1第三章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董事薪酬或津贴每年由公司制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按月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每年由公司制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按月发放。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
工资结合上年履职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行业情况以及工作任务完成
情况进行确定;绩效奖金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确定,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司当年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的贡献,可向其发放独董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者因
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因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的,或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2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绩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1月)同时废止。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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