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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35证券简称:中重科技公告编号:2025-053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2号文《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20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737.41万元。截止2023年3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中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江苏”)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与中重江苏、开户银行、保荐机

1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

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募集资账号32050172813600005047金专户

截至2025年9月5日金额(元)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一”,中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为“甲方二”,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简称为“丙方”,所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能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2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三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崇安、章亚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特此公告。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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