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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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6]第【0383】号
致: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谷峰兰女士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和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内容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认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谷峰兰女士。谷峰兰女士,195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号码:120113195010****,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 0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谷峰兰女士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谷峰兰女士实施本次增持行为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谷峰兰女士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前,谷峰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5,376,18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88%;谷峰兰之女马冰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01,504,73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7.54%;谷峰兰女士和其女马冰冰女士合计持有公司376,880,924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9.42%。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谷峰兰女士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77%,累计增持金额835,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已经实施完毕。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谷峰兰女士和其女马冰冰女士合计持有公司376,980,924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9.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以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谷峰兰女士和其女马冰冰女士合计持有公司376,880,924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9.42%;本次增持后,谷峰兰女士和其女马冰冰女士合计持有公司376,980,924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9.44%。因此,本次增持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6年7月24日,公司提交发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披露了本次增持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谷峰兰女士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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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
经办律师:
乔诗璐
20b 年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