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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科技:中重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维)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维)

本人作为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公正、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维,1957年5月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市渤海无线电厂工资核算员、天津市电子仪表局教育中心办公室职员、天津成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中审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合伙人。

本人于2021年2月至2026年3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确认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5年度,公司召开2次股东会,审议11项议案;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40项议案;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25项议案;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5项议案;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4项议案。本人出席上述会议,无委托、缺席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积极组织、参加各项会议,本着勤勉务实、客观审慎、诚信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人在会计专业知识提出合理

1化建议和意见,在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本人2025年度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应参会亲自出席委托出席是否连续两次参加股东缺席次数次数次数次数未亲自参加会次数

7700否2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各次董事会并列席各次股东会。本人在历次会议召开前,认真阅读了公司事先递交的相关会议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主动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有效信息,为有效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做了充分准备。参会过程中,仔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积极参与讨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客观、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各项议题无异议,未发表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参亲自委托缺席应参亲自委托缺席应参亲自委托缺席会次出席出席次数会次出席出席次数会次出席出席次数数次数次数数次数次数数次数次数

660022003300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每次均亲自召集、组织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涉及内部审计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季度的计划、重大事项检查

报告、财务决算、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投项目延期、超募资金补流、内控制度等。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参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通过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投项目延期、超募资金补流及部分募投项目调整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规范运作上,对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均仔细阅读,并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情况。在现场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并在专门委员会与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向公司提出关注加强财务管理等建议。在生产经营上,重点了解公司财务管控和内部控制情况,关注行业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并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日常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保持联系,积极沟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事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召开的2024年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

明会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针对公司业绩以及经营情况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互动,确保公司及时、透明的信息沟通渠道。

(六)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现场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听取管理层对

3相关议案的汇报并发表意见。通过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了

面对面交流,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公司运营情况。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已达15天。

202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机会,到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掌握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提供合理建议。公司高管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沟通,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5年度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前及

时提供履职所需相关材料。公司管理层在会议中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本人履职的情况。

(八)培训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本人参加

了天津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与再融资专题培训、辖区

上市公司政策法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专题培训以及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及定期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专题培训等培训,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合规履职要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持续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经过核实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公司持续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考察了立信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及团队成员配置等进行了检查及评估,认为立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于

2025年4月25日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发展业务而进行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人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才先生因逝世离任,公司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增补陈瀚宁先生为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对选举、聘任程序及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核查,认为公司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按照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及所处

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我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挂钩,起到激励约束的效果,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七)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情况。

5(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无上述情况。

(九)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

本年度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未发生变更,“智能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年产3条冶金智能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均在建设中。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认真核查,我认为以上事项是公司结合当前实际使用情况作出的合理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十二)利润分配情况

本人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状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诉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

6照监管规定,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时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广大

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维

2026年4月28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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