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森先生、陈瀚宁先生、范辉先生,以及原独立董事刘才先生、刘维女士(已分别于2025年11月因逝世离任、2026年3月因身体原因离任)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