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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尚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37证券简称:恒尚节能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3年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公司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未重新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总经理周祖庆、董事会秘书华凤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则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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