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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尚节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也不包括债券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1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2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4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5(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6(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

7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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