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以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量;
(三)以履职情况为依据,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办公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二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
按年度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年度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于次年一次性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兼
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当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
以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牵头
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本制度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