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姚黎、黄飞
联系电话025-83387679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137
注册资本18293.3334万元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8号主要办公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祖伟
实际控制人周祖庆、周祖伟联系人华凤娟
联系电话0510-8875776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4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1、尽职推荐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
(2)现场检查情况核查及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60580096.53元,投资于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投
资项目、数字化智能设计研发中心项目、补充运营资金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
股东会情况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审阅会议通知、议题,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人于2023年5月11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意见情况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人于2023年5月11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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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人于2023年5月11日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4)保荐人于2023年8月15日对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
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5)保荐人于2024年4月15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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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6)保荐人于2024年4月15日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保荐人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经核查,2024年度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保荐人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9)保荐人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人于2025年4月25日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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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1)保荐人于2025年8月28日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
内部投资结构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2、关联交易情况
保荐人于2025年9月23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出资设立
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恒尚节能全资子公司参与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恒尚节能全资子公司参与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人于2024年4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无理由公司于2025年9月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183号),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募投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
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公司2023年度、2024
2、其他重大事项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未重新论证江
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在保荐人的监督下,组织全体董监高和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未来,公司全体董监高和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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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8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姚黎黄飞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