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lNANCELAwOFFICES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子”)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量数据、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于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有效期 指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投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和薪酬委员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5年7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7月21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投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7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765.9962万份股票期权。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7月21日。 2.授予数量:1,765.9962万份。 3.授予人数:10人。 4、授予数量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肖枫 总裁、董事 1,973,327 11.17% 0.67% 王振伟 职工董事 1,963,324 l1.12% 0.67% 核心骨于人员(8人) 13,723,311 77.71% 4.66% 合计(10人) 17,659,962 100.00% 6.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行权价格:12.84元/份,如后续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形,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可行权期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17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45个月、57个月、69个月、81个 月、93个月、105个月。 (3)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5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00%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5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6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5.00%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6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8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00% 第四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8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9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00% 第五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9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10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5.00% 第六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0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投予之日起11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00%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8.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33年,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指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2028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亿元 公司2028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亿元 且公司2025-2028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累计值不低于12.00亿元;2028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与2028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29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与2028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29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且2029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88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与2029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0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7.50% 与2029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0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 且2030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9.46亿元 第四个行权期 与2030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1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与2030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1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且2031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1.23亿元 第五个行权期 与2031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2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50% 与2031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2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 且203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3.18亿元 第六个行权期 与2032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3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与2032年基准业绩相比,公司2033年“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 且203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5.25亿元 注:(1)上述“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各年度基准业绩为经审计各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与以5亿元为基数复合增长10%计算确定的“数据库自主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5x1.1^(行权期期数-1),两者取敦高值。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考核指标(A) A2Am X-100% A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