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第2.2.7
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
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