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1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7
(三)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8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0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0
(六)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4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5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6
(六)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16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7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18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9
(十)对上市公司考核体系的合理性的意见..................................19
(十一)其他...............................................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22
(一)备查文件..............................................22
(二)咨询方式..............................................22
2一、释义
邦基科技、本公司、指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指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激励对象指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有效期指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指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元指人民币元
3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邦基科技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邦基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邦基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5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占本激励计划公获授的股票期权姓名职务予股票期权总数告日股本总额的数量(万份)的比例比例
陈涛副董事长35.003.25%0.21%
王艾琴副总经理20.001.86%0.12%
6田玉杰副总经理20.001.86%0.12%
张洪超董事会秘书20.001.86%0.12%
罗晓财务负责人15.001.39%0.09%
中层管理及核心技术(业务)
768.0071.24%4.57%
人员(150人)
首次授予合计(155人)878.0081.45%5.23%
预留授予200.0018.55%1.19%
合计1078.00100.00%6.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1、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78.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800.00万股的6.42%。其中首次授予878.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23%,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1.45%;预留授予股票期权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9%,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18.55%。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7(三)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8定为准。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9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85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2.8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85元/份,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13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期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2%。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于12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2025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119%。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行权期于24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2026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233%。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
12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期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于12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2025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119%。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行权期于24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2026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233%。
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情况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行权比例100%100%80%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权益按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13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邦基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邦基科技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禁
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
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邦基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4(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产生的全部收益,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收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等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5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邦基科技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6(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85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12.85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85元/份,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13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综上,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邦基科技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40%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17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
18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邦基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
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考核体系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心财务指标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是基于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19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准入机制及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邦基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邦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于论证分析,而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1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22(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