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国资
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有关办法和集团管理文件,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集团各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集团改善治理与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称“各单位”)。
第四条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突出审计工作的“精准性”和“穿透性”,形成审计内部监督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
高效的内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为集团高质量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注入审计动能。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
集团董事会负责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
度审计计划;审议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督促管理层保障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重要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调等。
第七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党委下设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本市、市国资委和集团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批
示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化建设、审计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事项,研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重要审计报告及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总审计师协管。
2第八条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主要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指导编制和组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内部审计项目实施、指导审计问题整改,向集团党委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审计部门
集团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包括: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推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集团各类审计项目及专项审计,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根据集团相关要求,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与集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及时沟通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职责履行
第十条审计范围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各单位重要经济行为和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等,以及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指定的专项审计监督等。
第十一条管理方式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由集团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不再设立审计部门和岗位。各单位应明确
3党组织书记分管内部审计相关事务,并指定对接协调的职能部门和联络人。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集团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集团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对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
统、境外资产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四)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
兼并收购、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境外经济活动、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五)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六)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
续审计;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七)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八)对集团应由审计部门负责的中介机构选、聘、评等外部审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九)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各单位配合履行以下职责:
4(一)上报内部审计需求;
(二)根据要求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三)在审计期间,配备审计所需办公环境、信息查询权限,协助审计人员获取流程、业务、财务、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必要信息;
(四)在审计期间,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确保提交资料
真实、合法和完整;
(五)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工作权限
集团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
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二)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三)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所涉及人
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四)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
费等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
5(五)集团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
集团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分级复核、流程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购买服务
根据集团审计工作需求,集团审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人员,利用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开展各类内部审计工作。集团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调配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档案纳入集团统一档案管理。所有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审计整改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由集团审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统一归档处理。审计档案的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依据集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信息化
集团审计部门应逐步建立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与审计效率。
第十八条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6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计划
集团审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集团关注的事项,同步征集集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审计需求,科学区分审计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形成年度审计计划。
计划外的审计需求,采取一事一报,经总审计师审核通过后,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
集团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指定或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通知书集团审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
审计书面通知书(含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
审计项目组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检查核对会计凭证、账簿、
7报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有关询问、调查。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复核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客观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与确认。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
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应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进行编制、复核。
由集团审计部门直接组织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报告需经集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集团党委会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发;其他审计报告一般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直属单位下属子企业的审计报告,由集团总审计师签发。
第二十四条专项处理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违规违纪等情况的,集团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工作规定移交集团纪检等相关部门(各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整改
各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应按照集团《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办法》
8执行。
第五章沟通与配合
第二十六条沟通机制
集团建立与市国资委沟通机制,了解上级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协调沟通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参与上级监管部门与审计相关的培训调研,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要求的事项。
集团建立部门工作资源共享机制和会商机制,加强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统筹和联动配合,加强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的信息沟通交流,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的奖惩
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并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生、发现影响经济利益的重大事件并能及时制止、通过指导审
计整改极大改善企业治理的审计人员,按照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违纪造成重大事项瞒报的;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藏、篡改、销毁有关
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阻挠审计人员
9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
举人的;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
要求进行整改的,集团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惩罚、问责相关人员。
集团在考核经济目标、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要求
行业监管部门对内审工作有其他要求的,遵其规定施行。
第三十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建科集发〔2022〕
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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