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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新亚强 --%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3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4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5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及职权

第6条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7条审计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1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8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

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9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10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

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11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2(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五)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13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14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15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3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16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17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18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19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

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20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21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并购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22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23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

4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24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25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5(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26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7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28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6(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29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30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31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

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32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33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34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

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7第35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奖惩

第36条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37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

董事长、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38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39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

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40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41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8第42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43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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