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8号
关于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亚强,A 股证券代码:603155;
桑修申,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或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涉及光纤产品的投资者提问时,回复“公司高纯四氯化硅、硅酸乙酯产品是光纤预制棒生产的主要原料,公司将持续深耕电子级化学品领域,积极拓展包括光纤在内的各类应用场景”。相关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于2026年6月9日快速上涨,并于2026年6月10日、
2026年6月11日涨停,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在2026年6月11日提交的《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公司高纯四氯化硅、硅酸乙酯等光纤级产品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比例仅为0.30%,占比极
1低,对公司整体业绩无明显影响。公司不生产光纤类产品。
当前“光纤”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中,回复的内容未能准确反映公司相关产品的具体营收占比、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影响程度等,经监管督促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第7.5.3条、第
7.5.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桑修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桑修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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